(1)所有票箱接受投票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投票总票数超过本嘎查村选民总数的半数的,选举有效;少于或等于本嘎查村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
(2)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作废。选票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弃权票属于有效票,但未投入票箱的选票,不能计为弃权票,也不能计为投票。
(3)在一张选票上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时,可以将该候选人得票高职低计,即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可以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候选人只计算其获得主任得票数。在三张选票分三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时,计算候选人得票总数应按各层次职务分列,单独计算,不得搞高职得票低计。
(4)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在当日内再次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不能组成新一届嘎查村委会时,不足名额的候选人应在第一次选举中来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在5日内另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一。
(5)当选的嘎查村委会干部应填写《嘎查村委会干部登记表》,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和苏木乡级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6.健全嘎查村委会下设的组织和推选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委会选举结束后,要根据需要依法调整、健全下设的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民政福利、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嘎查村委会成员担任,其成员由新一届嘎查村委会提名,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独贵龙、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嘎查村委会负责召开独贵龙、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推选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嘎查村民代表的换届,可与嘎查村委会选举同时进行,也可在嘎查村委会选举之后。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独贵龙、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嘎查村委会确定,但农区不少于30人,牧区不少于15人,其中妇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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