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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当地有边贸结算银行的企业收取货款时原则上应通过双方结算银行办理结算,当地无边贸结算银行的企业收取货款可通过其他过货口岸的结算银行办理结算或在本地过货口岸直接收取现钞。
  第九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 1、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2、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收取人民币现钞的还须提供海关核验的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
 3、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帐单(或银行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海关核验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个人外币汇入款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4、除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外,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必须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条 出口企业不得将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资金混入贸易项下出口办理核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存入核销档案,不得退还出口企业。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定期对口岸中心支局及边贸出口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考核与检查。
  第十三条 对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外汇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建议外经贸部门暂停其边贸出口权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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