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出口和促进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规范边境贸易出口核销行为,依据《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过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友谊关、东兴、水口四个口岸及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其他口岸。
第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边贸出口企业登记、领单核销等均由其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
第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七)企业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使用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出口收汇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的规定向出口企业发放,所发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企业,放宽领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业务时,须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贸易方式填写为“边境小额贸易”,结汇方式填写为“其它”。
第七条 边贸企业在出口报关后应及时办理上网交单手续,自出口报关之日起必须在10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以赊帐方式收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按一般贸易远期收汇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