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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职权实施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的监督。
  二、财政监督的组织、方式和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监督。要统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年底前,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要将外部监督检查计划送专职监督机构汇总,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财政监督计划。要划清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各业务机构的监督职责范围,实行监督责任制。专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财政监督工作关系,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组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各业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分管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专项支出计划的审查论证和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指导和监督所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内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外部财政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按年度预算和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涉及全省性重大监督检查活动,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牵头组织,抽调有关业务机构人员或部分市、县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参加。外部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和重点,根据财政监督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改进外部财政监督的方式,努力实现由集中性检查向经常性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核证的全过程监督转变。外部财政监督检查,一般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1)日常监督。财政业务机构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有关税收收入、非税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入库(户)的资料,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日常分析、监测和督导,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2)重点抽查。由财政业务机构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组织对重点部门、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实施检查。(3)专项检查。由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财政业务机构组织对本级财政重要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财政检查的程序,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执行。主要程序是:(1)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2)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3)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4)检查组写出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后,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5)财政机关对检查组提出的检查报告予以审核;(6)财政机关下达检查决定书,定期汇总通报,并督促被检查单位纠正违纪行为,落实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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