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财政监督
检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是省政府党组“三讲”教育整改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大力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认真配合财政、审计监督,严格执行财税、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和整顿财经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仍未根本好转,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手段日趋隐蔽,金额触目惊心,性质十分严重。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现对加强财政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财政检查活动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活动实行的监察和督导,对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资源有效使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宏观经济调控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1)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各种税收、非税收入缴纳、征收中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越权减免、应征不征和预征收入、虚收空转等问题,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可靠和及时足额入库。(2)加强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不按规定划分、报解预算收入,擅自延解、占压、退库等问题。(3)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通过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制止挪用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当前,要重点加强与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国债转贷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粮食政策性风险资金、扶贫救灾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预期使用效益。(4)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防止和查处应缴不缴、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等行为,提高综合预算管理水平,优化政府财力配置。(5)加强对下级财政应缴上级财政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利用各种方式侵占、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的问题。(6)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通过对产权转让、资产划转、资产处置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变动等国有资产流动重组主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7)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查处造假帐、编假表、报假数和不按规定计提折旧、费用及进行联营、合资、合作等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8)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切实做好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虚盈实亏以及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9)加强财政内部的监督检查,对财政内部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好资金分配源头,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实行权力制约,规范理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