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级专家及省内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建立双套或多套人事关系,成果由用人单位共享,为他们充分发挥才智提供用武之地。
建立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库,由省里根据全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各类信息,公开招标,实行人才与项目对接。对事关全省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人才,不受所在单位和行业的限制,由省里统一组织,建立项目攻关联合体,按市场机制运作,实行利益共享。
继续深化人事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等方面政策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才市场,为人才共享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四)鼓励国外单位和个人用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来我省创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我省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以个人成果注册公司的,其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达到20%以上的,经评审机构评估后,报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果投产后的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奖励;采取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有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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