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来黑龙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对学有所长、自愿来我省工作的高知识层次和特殊需要的人才,允许来去自由,可以跨地区兼职应聘,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或流动工作制。
经商原单位同意,留学回国人员可在我省自由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随时可以出国,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并允许个人选择落户地点。
对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资助。每引进一名我省急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同级政府一次性提供10-3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用人单位按标准提供一套住宅;每引进一名我省急需的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同级政府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费5-10万元,用人单位解决5万元的安置费。取得博士学位留我省工作的,用人单位资助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全部归个人所有。
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省人员在国外长大的子女,凭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手续,可以在公办小学免费择校进入相应的学年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应设置专门教学班。凡在我省工作的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博士人员子女,中考录取时照顾5分;高考录取时省内院校均照顾20分。
(四)在部分高校设立高薪特聘教授岗位。分期分批在我省高校国家级重点学科中设置首席教授岗位,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置责任教授岗位。受聘特聘教授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首席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责任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对特聘教授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进行考核并报省教委备案。
(五)采取聘任客座教授、科研合作、回省讲学、信息交流等方式,招引黑龙江籍专家、学者回省工作或为家乡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聘请单位为专家提供往返机票和一定的生活资助。建立省内专家和省外、国外黑龙江籍专家学者特别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走访、通信、探亲、观光等方式,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提供可能的服务。
(六)对毕业分配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鼓励和支持在农林和矿区工作的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途径,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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