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1999年12月18日)
为更好地稳定和吸引人才,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在“科教兴省”和“二次创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富民强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改善科技人才生活工作条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
(一)提高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生活待遇。通过政府支持和用人单位自筹等办法,对工作在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给予特殊的生活补贴。
对在我省工作的院士,政府补贴由每月1000元增加到20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补贴5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奖励一级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再补贴300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由每月补贴100元增加到200元;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每月补贴200元(已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省级专家,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博士后出站留省工作的每月补贴3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人员,除由国家一次性补贴5000元外,省里每月另补贴5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由50元增加到100元;取得博士学位留省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可补贴200-300元。对政府补贴要严格管理,除两院院士、经调整保留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外,主要补贴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在岗人员。
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政府特贴获得者和正高职人员,享受副厅级医疗保健待遇。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逐步提高各类专家和一线教学、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住房和工作条件。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稳定、吸引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全省城镇专业科技人员住房面积标准。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干部住房标准;在岗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可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享受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左右的工作间;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留我省工作的,按副高级和中级职称的住房面积参加房改。
采取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逐渐改善科技人员的住房条件。省政府继续每年拿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各类优秀人才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的政策补贴。
为科研人员创造相对优越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要为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和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免费开设因特网有权用户,每月为每人提供30小时的上网费用;为高级专家配备得力的科研梯队或科研助手,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