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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10号 1999年12月21日)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坏账损失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国税发[1998]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置、安装安全防范设备,个别项目费用过大,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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