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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
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24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是1990年制定的,已明显偏低。为了保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正常运行,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标准
  贮存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是按其半衰期(T1/2)的长短,比放活度(A)的大小及重量(体积)三个方法计算收费。(废物比重大于1时按重量计算,比重小于1时按体积计算)。
  二、贮存放射性废源的收费标准
  贮存放射性废源的收费按活度(A)计算。
  说明:①送贮放射性废源包装容器必须完好。
  ②活度以出厂日期标签为准。
  三、代存放射性源的收费标准
  代存放射性源,按时间计算(以贮存放射废源为标准)
  四、装卸费调整标准
  1、放射性废物、废源按贮费的15%收取。
  2、代存源的装卸费按其收费标准的25%收取。
  3、如需用超重设备,按实际价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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