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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做好本市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做好本市接收安置第四批
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安发[1999]13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沪民安发[1999]13号、沪财社[1999]第56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关于做好本市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会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十日

  附:

关于做好本市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

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沪民安发[1999]13号、沪财社[1999]第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及《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83)36号)的精神,对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子女安置工作问题
  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现行政策规定,对经批准随迁来沪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子女的工作,工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事局负责安置。具体落实时可参考随迁者原职业(岗位)类别,在本市相对应的行业或部门实行指令性包干安置。对这部分随迁人员涉及到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转移和交纳,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
  二、军队离退体干部的住房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对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本市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形成的属地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格局,既符合社会分工的原则,又有利于公房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因此,对新建的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需要由地方政府接收管理的,应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移交给所在区、(县),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租赁住房按地方统一租金标准付租,自愿购房的按购房当年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和现行的给予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优惠的政策执行。售房款的归集使用按市房改办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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