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588号 1999年12月3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我省执行“通知”的地域范围是指省内所有行政区域。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我省执行“通知”的产业范围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详见附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
需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或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半年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之后,方可执行。
四、审批资料。
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三)确认企业获得年度的批准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卡(复印件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公章);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财务状况表及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略)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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