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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科学监测,跟踪管理,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地区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时,首先要摸清本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2000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环保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生态调研,为西部大开发决策提供全区性和区域性生态状况。今后,对生态建设项目要实行以建设前摸底建档、建设中现场监测、建设后评估审计为主要内容的跟踪管理制度。在项目确定前,要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摸清区域生态环境状况,选择适合该区域生态环境特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中,要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及时进行监测,防止在建设中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要进行生态环境监测,通过生态监测,衡量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并要作出项目竣工验收的生态审计报告。项目的实施单位,都要按照上述的要求,履行环境监测程序,否则,视为违法作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是促进我区西部大开发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要通过产业结构和工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技术改造,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厂小矿,发展无污染、少污染企业和高新技术和高效益产业。加强“一控双达标”工作,对逾期不达标的污染企业,要依法关闭停产。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全面推进我区的环境保护“321”工程,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各地区对各种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要注重实效,避免浪费,防止西部大开发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
  要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通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对生态环境恶劣的重点区域进行治理和恢复,有效遏制我区土地荒漠化加剧的趋势。严禁乱砍滥伐、毁林种地、采石、采砂及其他破坏行为,大力植树造林,制止过度放牧,禁止在草原和沙化地区乱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善”等问题,努力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要对一些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地域,实施强制性保护,建立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在生物多样性集中的区域和自然历史遗迹丰富的区域,抢救性地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建立一批高标准的生态示范区;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要实施强制性的保护;对于可能造成区域性和长期性严重生态破坏和影响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开发建设;对造成局部和短期生态影响的项目,要做到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与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谁治理谁收费”;严格控制乡镇企业污染和农村水源的面源污染,要把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生态农业紧密结合起来,努力遏制农村生态环境污染蔓延的趋势。
  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要科学确定旅游区的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客容量、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对在旅游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必须及时治理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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