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
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第319号 1999年12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294号文)的规定,现将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统计和票证等方面的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票证的使用:
地方税务局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必须单独填开“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必须严格按照《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好、用好这部分税票。
二、会计处理: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但须视同税款进行征收和划解。
由于税收完税证联数不足,税务部门可在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后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和记帐。
地税部门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款的双限结报划解制度,及时划解入财政专户,确保月底社会保险费待解户无余额。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待解户发生的利息,由地税部门按季根据银行利息通知单,按各险种征收数的比例分险种填开划解清单或单独的汇总缴款书划解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