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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
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
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24号 1999年12月2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的印制。省局将根据《通知》所提供的样式统一印制格式二、格式四、格式五、格式六。各市地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于2000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包括所辖市、县)所需上述完税证明的数量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完税证明的出具及保管。各市、地、县局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部门负责填开及保管完税证明。各地在开具完税证明时,要验证税收缴款书,在确认税款入库后,方可填开完税证明。各地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完税证明,以免遗失。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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