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大安港务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大安港务局收取
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1999]第85号 1999年12月29日)
大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安港务管理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大安港务局可在保证渡江车辆通过码头安全上下渡轮,船舶安全停靠码头并提供组织引航、解系缆绳、加油加水、补充给养、理货配载等服务的前提下,向用户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
冬季封江期间,对通过轮渡码头过江的车辆,按小型2元/辆次、中型及大型3元/辆次标准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