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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大安港务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大安港务局收取
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1999]第85号 1999年12月29日)


大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安港务管理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安港务局可在保证渡江车辆通过码头安全上下渡轮,船舶安全停靠码头并提供组织引航、解系缆绳、加油加水、补充给养、理货配载等服务的前提下,向用户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冬季封江期间,对通过轮渡码头过江的车辆,按小型2元/辆次、中型及大型3元/辆次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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