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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铁路分局旅客列车小电视机出租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铁路
分局旅客列车小电视机出租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1999]261号 1999年12月29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列车多频道放像收费的请示》(牡价经字(1999)167号)收悉。为满足不同层次乘客的文化娱乐需求,同意牡丹江铁路分局在466/465次、452/451次、506/505次等三趟旅客列车上出租小电视机时收取出租费。其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视机每小时3.00元;每加租一付耳机每小时1.00元(出租电视机和加租耳机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不计费,超过1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同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列车上出租的电视机应保证可以收到4套以上电视节目,并保证正常的视听效果,达不到以上标准不得收费。
  2、不得播放文化管理部门禁止公开播放的电视(录像)节目。
  3、列车上出租电视机必须坚持乘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误导乘客租用电视机,允许乘客租用前观察电视内容和视听效果,在乘客未作出同意租用前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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