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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标准的批复
(浙价工[2000]6号 2000年1月4日)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按省批标准执行到位的请示》(嘉价管(199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市区的污水处理费从2000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按我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0.35元/吨,其他用水0.45元/吨。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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