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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28项收费的通知
(穗价[1999]238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并经12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市属八个部门自定的28项收费,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公安部门(2项)
  (一)防火责任人任命书费
  (二)消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费
  二、公用事业部门(4项)
  (一)遗失服务资格证和营运声明广告费
  (二)出租车经营权竞投押金和手续费
  (三)外资营运企业管理费
  (四)属下企业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4项)
  (一)压力容器焊工审证费
  (二)工龄审核年审、确认书费
  (三)锅炉工验证费
  (四)连续工龄审核费
  四、司法部门(1项)
  公证管理费
  五、卫生部门(5项)
  (一)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二)个体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三)卫生制度工本费
  (四)食品广告许可证费
  (五)药品许可证发证评审(年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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