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惠农县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经)发[1999]240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惠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标准的报告》(惠价发(1999)第14号)收悉。为了促进你县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供热企业发展,同时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根据你县测算结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县供热收费标准同意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1.80元/月平方米;行政机关2.30元/月平方米;工商企业2.40元/月平方米。
二、你县供热单位要积极扩大供热规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