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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
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给人们造成的痛苦,避免和减少因伤致残或死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和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内容
  心肺复苏技术;外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有关常见多发病防病知识。
  二、培训范围
  社区居民:城镇以街道或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居民区每个楼门(院)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已建立红十字会的乡镇、村,要有5%以上的人口接受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凡在驾校学习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参加培训。
  游泳场所:每250平方米水面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
  民航、海运系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民航班机每机组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机场应建立一支设施先进齐全、反应快捷、能熟练开展现场紧急救护的队伍;由天津港始发的客轮,每艘客轮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救护人员;海上搜寻救助队应全员参加培训。
  工矿企业:按职工总数10%的比例进行培训;特殊行业和工种应全员参加培训。
  卫生系统:卫生医疗机构应有50%以上医护人员掌握心肺复苏技术,社区医生需全员掌握此项技术。
  铁路系统:由天津始发的往返客车,每列客车应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
  商业系统:大中型商场应有5%的营业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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