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
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给人们造成的痛苦,避免和减少因伤致残或死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和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内容
心肺复苏技术;外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有关常见多发病防病知识。
二、培训范围
社区居民:城镇以街道或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居民区每个楼门(院)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已建立红十字会的乡镇、村,要有5%以上的人口接受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凡在驾校学习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参加培训。
游泳场所:每250平方米水面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
民航、海运系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民航班机每机组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机场应建立一支设施先进齐全、反应快捷、能熟练开展现场紧急救护的队伍;由天津港始发的客轮,每艘客轮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救护人员;海上搜寻救助队应全员参加培训。
工矿企业:按职工总数10%的比例进行培训;特殊行业和工种应全员参加培训。
卫生系统:卫生医疗机构应有50%以上医护人员掌握心肺复苏技术,社区医生需全员掌握此项技术。
铁路系统:由天津始发的往返客车,每列客车应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
商业系统:大中型商场应有5%的营业员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