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4.指导企业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劳动行为。
5.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不低于95%。
(四)深化企业工资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1.到2002年,初步形成完整的工资指导体系。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2.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程,2000年对深化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和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可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2002年前,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公司制改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放开工资总量的直接调控,有关部门不再核定工资总额和效益基数。建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人工成本约束为核心,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工资决定机制。改进完善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对2002年前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在改进完善现行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水平的办法。
3.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999年制定与企业资产规模、效益和经营管理者的岗位责任、经营风险及难度、工作业绩、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并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2002年前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对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把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办法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
4.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突出岗位、职责和贡献的作用,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推广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本核算经验,指导企业对人工成本进行科学化管理,用投入产出对比的办法,使企业工资与全部人工成本的投入取得更大的收益。
5.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对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权限清晰的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逐步完善红利分配办法;对有条件的企业提倡技术入股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为本企业多出科技成果,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指导企业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使工资收入与股份分红保持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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