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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9.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为龙头,全面带动社会、企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开展。到2002年,国家及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持证上岗率分别达到70%和95%以上。规范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行为,制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配套管理办法。
  10.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使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新生劳动力的技术素质。
  11.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职工培训新体制和有利于职工在本职业(岗位)有所发展的激励机制。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型复合人才的培养,改革技师评聘制度,使工作在第一线的高级工及高级以上职工达到15%,中级工达到55%,努力实现本市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健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事务和为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服务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体系。
  1.完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在已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1999年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加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步伐。规范、指导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2001年之前,在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2年,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统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筹资机制,实行全市统筹,市和区(县)分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分别核算、不互相挤占。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管理,建立医疗机构、患者、保险机构三方制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全市统一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设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补助。建立由企业和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3.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底,失业保险要覆盖到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2000年底以前覆盖到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制定失业保险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记录,基金缴拨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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