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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围绕发展首都经济的战略部署,适应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工业布局的调整,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开发环保产业和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就业空间。积极开发私营、个体经济的就业安置能力,鼓励自谋职业,实现多种形式就业。
  5.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对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就业需求,按照“规模控制、严格管理、规范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统筹协调本市劳动力和外省市劳动力的就业关系。
  6.加强对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监控。建立并完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动态监控城镇登记失业率。完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基础管理制度,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7.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调整现有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要向为社会各层次求职者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性、公益性免费服务的机构发展,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科学的结构和布局。建设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形成市、区(县)、街道三级互联,支撑劳动力供求匹配、失业人员管理、职业指导、信息发布等主要业务的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前台就业服务和后台业务管理的计算机化。完善市场规则体系和制度建设,促进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和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有序化。探索适应本市实际情况,符合市场就业机制要求的职业指导模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职业指导员队伍,使职业指导工作贯穿于就业服务的各个环节。
  8.加大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完善“首都再就业培训网”,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对再就业培训的引导作用,强化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广泛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发适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培训项目。深入开展小企业创办者培训,并继续探索、落实后续扶持政策,增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办企业的能力。2002年以前,使100%有就业愿望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90%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都接受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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