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加快工资制度改革的步伐,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
二、实现总目标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实行积极的再就业政策,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1.实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能向市场就业机制的顺利过渡。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不再安排新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增的富余职工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进入社会,按照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通过竞争实现就业。到2002年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取消,其中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协助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转岗分流,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工作。认真落实《
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鼓励国有企业的附属单位、附属生产服务项目与主业分离,成为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支持企业通过转岗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减员增效。
3.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效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坚持“三三制”的原则,多方筹措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于国有企业自筹部分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兜底解决。完善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下岗职工。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劳务派遣,稳步开展社区公益就业,促进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实现再就业。2000年、2001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