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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涪陵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涪陵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渝价[2000]11号 二000年一月三日)


涪陵区物价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开展,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你区进行地方电网同网同价的试点工作。鉴于你区农用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因此,决定在“两改”工作结束以前,对你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限价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元月抄见电量起,你区未进行农网改造的乡镇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75元;已进行农网改造的乡镇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59元;凡现行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低于上述两种最高限价的村社,仍执行现行到户电价。此价为对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此价之外,决不允许再随电价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居民生活用户,每月在抄见电量之外,另加收电度表功耗损失1千瓦时。
  三、各乡镇电管站在电费收取中要严格实行电力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电管站对农村居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要分自然村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是制止在电价中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和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的一项必要措施,是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重要步骤。因此,要采取多种手段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实际行动支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预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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