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凤山县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凤山县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桂价工字[1999]51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凤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随电量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请示》(凤价报[199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县随售电量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范围限于工业动力用电,标准按自治区电网执行的目录电价的8%收取。自治区新电加价、电建基金、三峡基金不作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计费基础。
  二、该附加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