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抓住明年APEC会议在上海举行的契机,大力推动本市环境和景观建设,充分展示中国改革开放成果和上海国际大都市风貌的指示,我们拟会同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清理整顿活动,以美化市容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以及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店招店牌等),均列入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在APEC会议涉及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APEC会议涉及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名单见附件)
二、清理整顿的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无陈旧破损,内容无空白,结构无空版,铁架无锈蚀,油漆无剥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不得损害市容景观。
1、设置在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不得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
(2)在道路、广场等视野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其钢结构要有效遮挡,难以遮挡或遮挡后有损市容的应拆除。
(3)在同一视角内,设置在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相互间应协调。
2、设置在建筑物立面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其外缘挑出距离、规格大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平行于建筑物立面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高度、规格应相互协调。
3、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