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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信资费结构调整具体实施办法

  八、公用电话资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0.50元(其中代办费0.20元,管理费0.10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0.20元(其中代办费0.08元,管理费用0.02元)执行。
  (二)营业区间收费标准按每次1分钟0.50元收费,区间代办费每次1.00元(其中管理费0.20元),不计时长。
  (三)国内长途收费标准按每6秒1次0.10元(其中代办费每6秒钟0.03元)执行。
  (四)国际长途通信费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代办费每次1.00元(其中管理费0.20元),不计时长。
  九、在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上使用300号、800号、200号、108号、202号电话业务,每使用一次(不计时长)收取1.00元代办服务费(其中管理费0.20元)。
  十、本地网内,在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上拨打IP电话的接入资费,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营业区内标准执行。
  十一、寻呼回传代办费按0.5元执行,不计时长。
  十二、202、磁卡、IC卡营业区内收费标准按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0.30元(其中管理费0.03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15元(其中管理费0.02元)执行,营业区间、国内、国际长途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执行。
  十三、本地网内,在IC卡/磁卡电话、202电话上拨打IP电话的接入资费,按IC卡/磁卡、202电话执行的营业区内标准执行。
  十四、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店旅客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区间电话除按标准收取通信费外,加收10%的服务费(四星级以上宾馆加收15%),不足1元按1元计收。
  十五、以上规定自2001年2月21日零时起执行,公用电话、宾馆、饭店等及电信业务代办点资费的执行时间不得迟于2001年5月1日零时;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等按《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做好电话资费调整的组织、宣传工作,确保本次资费调整的顺利进行,重庆市电信管理局与重庆市物价局将组织专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不按时间、不按规定执行本次资费调整标准的行为。同时希望各通信运营公司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如有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市电信管理局、市物价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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