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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六)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关机构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一)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行政区域划分、变更以及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征求意见后,分别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机构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的提请程序: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议审议;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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