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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房字[2000]第8号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西宁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房屋拆迁管理费的请示》(宁房拆字(1999)51号)收悉。为了规范西宁市城市建设中的拆迁行为,进一步提高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同意将拆迁管理收费标准由费率改为费额,在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6%以内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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