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0]7号)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就业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我市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我市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残疾人就业的目标和任务是:到2000年,使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到2005年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编制“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纳入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确保规划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各级残联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计划、劳动、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制定、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帮助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确保残疾人就业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二、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