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减免。下列项目免征管业税:
(一)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二)个人将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
(三)个人将自建自用住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
(四)纳税人将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住房,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
所称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不动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省内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调整纳税地点。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