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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分别适用“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5%。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房地产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所称的购买并居住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的退回,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后,就其已纳税申报的营业额部分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抵减,当期抵减不足的,可以从下期的营业额中抵减。
  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接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l-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30%,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地税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15%。
  第十二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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