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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台球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台球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台球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是全省台球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省台球协会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台球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开办台球经营活动,包括宾馆、酒店、商场等综合性娱乐场所和室外场、点,均应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开办台球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室内或室外场地;
  (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开办台球经营活动,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台球经营活动的地址和场所证明;
  (三)室外台球经营活动需提供位置图和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四)台球经营场所的规章制度和治安、消防措施;
  (五)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开办台球经营活动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从事台球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台球馆(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等级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一级台球馆(厅)由省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定。
  二、三级台球馆(厅)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
  对列入等级的台球馆(厅),分别由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牌匾。
  第九条 台球馆(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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