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降低部分
针对国有企业的园林绿化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13号)
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为国企改革服务调整部分园林行政收费的函》(津园法发(1999)187号)收悉。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四次会议精神,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你局提出“国有企业内部的单位附属绿地,因新建项目、技术改造等确需占用绿地或迁砍树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措施。经研究,同意降低部分对国有企业的园林绿化收费标准,现函复如下:
1、单位内部有空地进行补建补植,可按被占用绿地或迁砍树木相同面积或数量,由单位自行补建补植,不收取树木代植费和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2、单位内部无空地,需按园林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易地补建补植,如不能按规定进行易地补植补建的,需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绿地代建费及树木代植费,按减半计收,由园林部门补植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