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优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进行。
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配合市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市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不少于3%的科普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掌握使用。
区、县级市科普经费可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科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科普组织,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科普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从事科普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进行科普研究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科普组织网络,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科技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