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的《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六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简称科普)是指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以科普名义进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条例的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市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