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
地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二000年元月十日)
根据《商洛地区地本级党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地区财政局的委托,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进入地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的登记、审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及申报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地区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设备类经销企业:包括经销计算机和网络工程及外辅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及桌面印刷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各类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设备,移动电话、传真机等通讯器材及设备,摄录相机及编辑设备,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照相机及照相器材,机动车辆,工程机械,电梯、锅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材及文体用品的企业。
(二)办公家具及办公生活用品、用具经销企业。
(三)土建、安装工程维修企业。
(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