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物价公报上对列入
外省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品种进行公布的通知
(黑价工字[2000]11号 2000年1月13日)
各行署、市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为了方便列入外省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在我省销售,保证各药品经营部门执行黑价工字(1999)25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黑龙江版)上,对列入外省省级政府定价目录并且在我省销售的药品品种不定期进行公布。现将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范围:列入外省省级政府定价目录并在我省销售的所有药品品种。
二、办理公布时需要提供的材料:药品生产企业的代表或者委托黑龙江省销售单位有关人员的本人证件、生产企业的二证一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产地省级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我省的近期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如产地省级物价部门调整政府定价目录,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我省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后果由生产企业承担。
四、办理公布手续的地点:黑龙江省物价局工价处(黑龙江省政府前楼508房间,联系电话:2628148)。
各地物价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并请其转告外省有关生产企业及时到黑龙江省物价局办理药品品种公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