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7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在加强民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行业管理基础条件不够完善,现场管理不够严密,对违规行为查处不够有力,爆炸物品流失和各种事故隐患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爆炸犯罪和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全省已发生爆炸案件39起,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件10起,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等案件14起,还发生爆炸事故7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影响了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以强烈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从讲政治、确保社会安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格管理,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促进民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为我省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对隐患严重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治
(一)农村爆破行业必须达到封闭管理的要求。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标准的保管仓库,并设专人不脱岗看守,严格执行领退登记和当日清退制度;爆炸物品的使用、现场保管和作业安全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的监督,爆破作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爆破员实施。要建立健全民爆服务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民爆活动,包括各类机耕路、小水电、宅基地等临时建设工程的爆破,以及爆炸物品仓储、送药等,均应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爆服务组织来承担。对独立承担民爆活动,但尚不具备基本安全管理条件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经验收符合条件后,方准从事爆破活动;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