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关系,转换机制,强化中小学人力资源配置的行政调控力度
(一)实行中小学编制、人事管理责任制
1.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中小学人员编制并指导、协调、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人员编制应根据学校规模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
2.加大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职工管理和校长选拔任用的统筹权。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在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行使教育人事管理权,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包括学校行政领导(含乡镇中心小学)的选拔任用,教师资格审定,新教师(职工)聘用审批,校长、教师交流,民办教师转公办、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审批,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奖惩以及劳动工资核定等。教育行政部门对以上管理承担责任。
(二)改革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1.从2000年起,师范院校为城镇中小学培养新教师实行指导性招生计划,学生毕业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此前国家计划招生的城镇籍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受聘,户籍留城,合同期满可回城应聘,以建立新教师轮流到农村任职的制度,形成良性循环。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新教师实行指导性计划与定向性计划相结合。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回农村受聘。
2.师范院校毕业生是教师更新补充的主要来源,凡有空编的学校不得拒聘师范院校毕业生。当年没有应聘岗位,暂可采取待聘办法,保留应聘资格。待聘期限及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3.依据国家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竞聘上岗,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招聘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应聘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人员,需分别经县、市、省级教师进修院校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培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审批聘用。
(三)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学校已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聘用双方应予服从。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实行优秀教师区域内交流制度和城镇中青年教师、管理干部轮流到农村支教制度。到农村支教人员,职务工资可由原单位发放,津贴部分由县、乡发放。凡晋升高级职务资格的教师,必须具备1年以上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3.提倡名教师在校际之间兼课,定期或不定期送教下乡,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农村小学应按布点划片设课任教师,流动教学,解决小学科教师配置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