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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
  工资总额包干的项目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含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由财政支付的各项津贴。工资总额应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平均计算。在包干期内,增加教职工不再增加工资总额;国家调整工资、补贴标准,教职工职务晋升等,需增加部分予以追加。
  2.完善校内结构工资制度
  中小学校要实行职务工资和校内工资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将平均发放的津贴和学校各种补贴纳入校内工资。校内工资要与工作量、工作质量、履职实绩直接挂钩,按不同岗位职务和同岗位不同工作实绩拉开档次,强化校内工资的激励功能。
  结构工资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学校勤工俭学和其他收入中可供分配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对中小学创收予以沉淀。
  3.建立校内奖励制度
  中小学可从勤工俭学和其他收入中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在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人员。
  (四)统一管理、妥善安排待聘人员
  在首次聘用聘任改革中未被聘任的人员视为待聘。为顺利推进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必须对待聘人员加强管理,组织培训,妥善安置,保障其最低生活。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1.对无正当理由拒聘的原固定教职工,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工资,限定自行流动期,在教育系统外自找接收单位,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聘人员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流动、转岗安排,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符合聘任条件,但因所在学校超编而待聘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可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下向农村、边远山区及缺编学校流动应聘。待聘教师、管理人员亦可打破原身份界限应聘工勤服务岗位。学校应通过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提供条件创办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清退临时工等途径,广开门路,给待聘人员提供再就业岗位。
  鼓励待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进入人才市场,支持待聘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教育、人事部门和社会人才中心要为待聘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
  3.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教师进修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对待聘人员的培训。培训分为提高从教素质培训和转岗培训,根据岗位需要、本人特长和意愿合理安排。培训合格后岗位空缺时重新受聘上岗。
  4.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是国家教职工的一部分。在待聘期内与受聘教职工享受同等政治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待聘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聘期间工资待遇由各市自行确定。待聘期满仍未受聘上岗的,解除聘用合同,按国家政策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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