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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2.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和职务聘任制
  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职工,根据岗位需要实行职务聘任,是由国家用工制度转变为单位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应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当前起步阶段应积极、稳妥。要点如下: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制定聘用方案,学校按满负荷运转科学设岗,确定岗位职责、工作量和任职条件,制定聘用、聘任方案,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2)聘用、聘任教职工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首先由具备条件的教职工个人申报,经考试、考核和民主测评合格,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用。学校与受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聘用关系,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聘任岗位职务。聘任不受原职务限制。
  (3)学校与受聘人应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载明: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学校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实绩、能力、资历及稳定性,与受聘人协商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聘任合同由用人单位的具体部门负责与受聘人员签定,并载明: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量、岗位待遇、权利、义务及其他约定内容。
  聘任合同期限不能长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4)运用调解或依法仲裁手段,解决学校与受聘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学校主管部门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行使调解职能。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到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严格编制管理,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清理县(区)、乡(镇)政府(含教育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长期借用的教职工和所占编制。被借用人员可回注册学校参加竞聘,所占编制尽数返还。
  长期病休,符合病退条件的全民制教职工应办理病退。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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