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确定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完善校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校长在校内有人事聘任权、财务使用分配权和学校工作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校长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在民事活动中,校长依法代表学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长的工作目标管理和监督,并提供条件保证。校长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逐步改革并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建立校长职级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逐步改革校长任命制的单一制度,试行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建立校长职级制,逐步实现校长级别与国家行政机关级别脱钩,将校长职级、待遇与其德、能、勤、绩挂钩,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机制。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和职级制改革方案另行制定。各市应积极探索,先期试点。
3.实行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
废止校长终身制,实行任期制。可根据校长的德、能、勤、绩及资历确定不同的任期,原则上一个任期不超过6年。优秀校长原则上每6年左右在区域内流动一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改造薄弱学校规划制定流动计划。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建立鼓励优秀校长流动的机制。
4.理顺农村小学管理体制
撤销农村小学中心校、总校等中间机构,其管理职能划归中心小学实体。乡(镇)中心小学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人代表,管理全乡(镇)小学教育。村小学是中心小学的分校,可根据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及办学规模等因素,聘任其负责人为副校长、主任、副主任。
实行中小学合并的乡(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为法人代表,管理全乡(镇)义务教育中心校、分校、办学点。
5.加强对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对校长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校长晋级、晋职、评优、奖惩的依据。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以加强民主监督,实施规范管理和政务公开。校长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二)人事制度改革
1.核定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制订的实施方案逐校核定学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各级学校必须达到编制标准规定的生师比,精减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非教学人员,确保专任教师达到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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