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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渑池车站续收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批复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渑池车站续收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批复
(豫价工函字[2000]01号 二000年一月三日)


郑州铁路局、三门峡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转报渑池车站关于续收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装载超重问题,同意渑池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
  二、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货主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过秤费后,对过衡码单要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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