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甘价费[2000]9号 2000年1月5日)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兰价经[1999]318号《关于个体劳动协会个人会费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施行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只有在自愿前提下加入社会团体的公民按全省统一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二、省民政厅、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团体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民社[1991]189号)中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全省各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执行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收费审批权限的规定,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的审批,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无权擅自行文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