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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为了支持九运会场馆的建设,对该项目免征的堤防费应专项用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及修建配套设施,不许挪作他用。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应根据发包工程造价先行扣起施工单位的应征堤防费(发包工程造价×18‰),再与施工单位结算。发包单位应定期(每季后二十日内)将新签定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名称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经两局审核后,将施工单位名称转发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不再对这些施工单位承接上述工程的应税收入征收堤防费。
  4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必须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有关政策进行堤防费减免的审批,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已办理减免手续的企业情况填报《堤围防护费减免情况表》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格式附后)。
  四、关于1999年度应缴堤防费的清算问题。
  1对1999年(费款所属时期)应缴纳的堤防费在2000年1月按我市制定的堤防费统一征收标准进行清算,其清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的堤防费额=1999年度(费款所属时期)计税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征收率1999年下半年已入库额(所属时期为1999年上半年)。
  2对个体工商户1999年度(所属期)应缴堤防费不进行清算。从2000年度(所属期)起应按财农(1998)413号文执行。
  五、关于代征单位的手续费问题。 
  委托乡政府等代征单位代征堤防费的,可根据其代征数额及工作量的大小从入库的堤防费中退库,支付不高于代征堤防费入库额5%的代征手续费。
  六、其他问题。
  1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应税劳务等应征堤防费的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其应纳费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对于迟申报、缴纳堤防费的业户应根据穗府[1990]88号)第七条规定,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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