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财农(1996)299号文的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 、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 、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均按年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的收入的18‰计征堤防费。
3根据粤府(1999)141号文和粤价(1999)1 30号文的规定,广州市区域 内的外贸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堤防费。
4按照财农字(1998)413号文第五点的规定:在征收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堤防费时,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五元的,要按二十五元征收。
5不便按营业(销售)额查帐计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双定”营业收入额、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双定”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应税收入,依照前述相应征收标准计征堤防费。
三、关于堤防费的减免问题
(一)、减免政策。
1根据财农(91)第432号文第七点的规定:国营粮食企业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收入免交堤防费;安置伤残人士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安置伤残人士人数占职工总人 数35%以上)免交堤防费。劳改、劳教企业免征堤防费。
2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按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精神,对屠宰企业的生猪、牛等屠宰收入免征 堤防费。
3对个人(指自然人),不征收堤防费。
4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国营及集体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以后适用零税率计征增值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免征堤防费。
5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穗府(1998) 58号文)规定 :经外贸部批准的各类出口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可减征防洪费30%,暂定2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外贸企业以千分之 零点四五计征的,不再享受出口企业减征防洪费30%的优惠。如没有新的文件规定,穗府 (1998)58号文规定的政策执行到1999年底(所属期)止。
6为了支持九运会场馆的建设,按穗计重(1999)24号文的规定对该项目应交的堤防费予以免征。
(二)、减免审批权限。
1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国营及集体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企业堤防费的免征手续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分局办理,不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解困转制企业、放小企业、亏损企业和个别困难企业全年(入库所属期) 应交堤防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办理免征手 续;年应交堤防 费在5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行业性的减免,上报市地税局审核后转报市水利局审批,上报 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企业申请减免时,需附送如下资料:①企业申请报告;②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③申请减免前一个月(或前一期)以及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 堤防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