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
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房字[2000]8号 二000年元月十日)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南价报[1999]25、28号)悉。为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补偿供水企业的合理成本支出及增强还贷能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62元/立方米调整为0.72元/立方米;工业清水由现行0.65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01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由现行1.53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工业原水价格维持现行0.46元/立方米不变。
二、同意调整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3/立方米调整为0.25元/立方米(按用水量计)。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